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立法會八題:政府聘用殘疾僱員



立法會八題:政府聘用殘疾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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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一直強調歡迎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並已制訂適當的便利措施,使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殘疾申請人能與健全申請人在同等基礎上競爭,從而確保殘疾人士在投考政府職位時享有平等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及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表明是殘疾人士的新入職公務員人數(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殘疾類別         二○一二至 二○一三至
/年度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        ----- -----
視障
聽障
肢體傷殘
智障
精神病康復者
器官殘障
其他(如自閉症、
言語障礙、
特殊學習困難等)
表明是殘疾人士的
新入職公務員總數
--------     ----- -----
新入職公務員總數               

(二)鑑於政府指引訂明,殘疾申請人如符合有關職位的基本入職條件,無須經過任何篩選程序便可直接獲邀參加遴選測試或面試,與其他申請人在同等基礎上競爭,而招聘部門須主動詢問個別殘疾申請人是否需要任何協助或調節安排,以便該名人士參加測試或面試,當局有否規定招聘部門須於接到申請後多少日內聯絡殘疾申請人參加該等測試或面試;有否評估招聘部門沒有聯絡殘疾申請人因而無法為其提供協助或調節安排,會否違反《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相關規定;

(三)鑑於政府指引訂明,招聘部門會因應殘疾申請人的特別需要,適度調整遴選測試或面試程序,例如視乎殘疾申請人的殘疾程度和試題難度延長考試時間,過去三年的殘疾申請人當中,獲得招聘部門適度調整遴選測試或面試程序的人數及百分比為何,以及部分殘疾申請人未獲得該等調整的原因;

(四)鑑於據悉部分殘疾申請人雖然獲招聘部門延長測試時間或安排獨立試場,但因殘疾申請人數目較少而被安排到地點不便的試場,當局有否評估此做法會否構成差別待遇,令殘疾申請人在參加測試時不能享有平等機會;及

(五)鑑於有一些按短期或一年期合約受聘於政府部門的殘疾僱員向本人反映,他們需定期覆診但所獲發的到診紙不被部門接納,因而被要求就覆診而損失的工時補時工作或被扣減薪金/有薪假期,當局會否考慮接受殘疾僱員以到診紙作為有效的病假證明書?

答覆:

主席:

  就有關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我們所掌握的資料,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及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表明是殘疾人士的新入職人員數目如下(按殘疾類別列出):

殘疾類別         二○一二至 二○一三至
/年度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        ----- -----
視障             7        7
聽障             8       28
肢體傷殘           5       14
智障             0        1
精神病康復者         3        7
器官殘障           5       21
其他(如自閉症、       2        2
言語障礙、
特殊學習困難等)
表明是殘疾人士的        30       80
新入職公務員總數
--------     -----   -----
新入職公務員總數      7 316     8 460

(二)根據現行指引,在招聘過程中,招聘部門/職系如邀請已表明是殘疾人士的申請人參加測試及/或面試,必須主動詢問個別申請人是否需要任何協助或調節安排,以便該名人士參加測試及/或面試。招聘部門/職系一般會在核實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及了解他們所需要的協助或調節安排後,邀請他們參加測試及/或面試。鑑於個別職位的申請人數不一,其涉及的測試及/或面試安排的要求、核實申請資格的程序和所需的時間亦各有不同,現行指引並沒有劃一規定招聘部門/職系聯絡申請人安排測試及/或面試的時限。招聘部門/職系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作出合適的安排。

(三)招聘部門/職系在安排遴選測試及/或面試的過程中,會因應個別殘疾申請人的特別需要,適當調整測試及/或面試程序及/或安排。例子包括為視障或患有讀寫障礙的申請人延長考試時間;為視障申請人提供較大尺寸的顯示器、電子放大器、放大/點字試卷、放大答題簿及燈,和容許他們在答題簿內隔行書寫及使用自備的放大鏡;在面試中與聽障申請人作書面溝通、安排他們坐於試場前排及左或右方的位置(視乎考生聽障的情況而定)、提供一份書面的主考過程細則以協助聽障申請人知悉主考員在試場內的宣佈,和面試人員在提問時減慢說話速度;以及安排有適當設施和通道的試場方便使用輪椅的考生出入,並安排他們坐近試場出入口的座位等。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備存獲得適度調整遴選測試及/或面試程序的殘疾申請人的統計數字,以及個別殘疾申請人未獲調整測試及/或面試安排(如有的話)的原因的相關資料。

(四)在安排遴選測試或面試時,招聘部門/職系會在考慮相關因素(例如個別招聘的情況,以及殘疾申請人的意願、殘疾類別及程度、所需的協助或調節安排等)後,作出適當安排以盡量利便殘疾申請人參加測試及/或面試。在過程中,殘疾申請人可向招聘部門/職系提出他們的特別需要,以便部門/職系考慮和作出適當的調節。招聘部門/職系會盡量安排殘疾申請人在地點方便適中的場地進行測試及/或面試,亦會考慮在有需要時為殘疾申請人作出特別的交通安排。例如,一般職系處於最近進行的聯合招聘考試中,因應視障申請人需要特別器材應試,安排他們到一所設有所需器材的試場應考。該試場位於薄扶林,為顧及視障申請人的交通需要,一般職系處安排了工作人員及專車接載這些視障申請人於考試前後往返港鐵站及試場。

  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殘疾人士在投考政府職位時與其他申請人一樣享有平等機會。我們是在這基礎上制訂相關的利便措施,包括有關招聘測試及/或面試的調節安排,以助殘疾申請人參與有關招聘程序,當中並不存在殘疾申請人因其數目較少而受到較差或不公平的待遇。

(五)鑑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性質,並為了維持計劃的靈活性,個別部門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相關事宜,包括日常管理,均由部門按情況自行決定。因此,如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需要在辦公時間前往診所接受治療、檢驗或診症服務,部門首長可根據運作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批准有關僱員離開工作崗位應診或接受治療,以及要求出示相關書面證明。在一般情況下,部門會因應其運作情況或需要,准許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在有需要時,可離開工作崗位應診或接受治療,有關員工只需提交有效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紙,而不需補時工作、扣減薪金或有薪假期。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