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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研討會回顧 : 2018年第9屆兩岸四地啟智服務研討會

研討會回顧 :  2018年第9屆兩岸四地啟智服務研討會
2018年第9屆兩岸四地啟智服務研討會於 5月23日(三)順利完結!
回顧從1994年起,台灣與香港兩地家長組織的交流活動就相當蓬勃,透過家長組織的交流也與香港啟智工作專業服務人員有相當多的往來參訪及相互學習。

1997年「香港啟智服務工作人員協會」代表--唐兆漢先生,向智總當時的理事長--陳節如提出華人地區的啟智工作應該要有延續性的交流活動,當時形成的共識是定期辦理啟智工作服務經驗研討會,以實務經驗分享為主的研討會形式。

共識形成後,為讓兩岸四地(包括台灣、中國、香港、澳門)智能障礙相關實務服務機構及團體的經驗與服務模式,能夠定期地進行交流,由香港開啟主辦了2000年第一屆及2002年第二屆「兩岸四地啟智服務研討會」,之後每二年輪流於各地辦理,以進行啟智服務經驗與模式的交流分享。自2000年至2016年分別於香港、澳門、台北、廣州共計舉辦八屆,2018年由台灣承接邁入第九屆的研討會主辦任務。

研討會著重心智障礙服務實務經驗的交流,藉此開創了鼓勵實務工作者,將累積的服務經驗或創新服務模式,結構化的整理並發表的平台;研討會發表主題,包含心智障礙者的跨專業服務,早期療育、特殊教育、工作與就業、照顧服務、心智障礙者自我倡導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心智障礙者文化平權與藝術發展支持、成年心智障礙者監護制度及財產信託服務發展等議題,在此服務經驗分享與交流的平台中,讓不同的專業間,彼此的瞭解與學習,增強不同服務體系跨專業合作的機會,實屬罕見著重於實務的分享與跨專業交流的研討會。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研討會推介 - 第9屆兩岸四地啟智服務研討會 (海外交流預告)


2018年第9屆兩岸四地啟智服務研討會
一、會議主題:平等參與‧社區共融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二、協辦單位:香港明愛康復服務及特殊教育服務
二、協辦單位:香港智障服務人員協會、
二、協辦單位: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
二、協辦單位:廣東省殘疾人康復協會
三、活動時間:2018年5月21日(一)~5月23日(三)
四、活動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四、活動地點:(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0號)
五、參與對象:對心智障礙者服務議題有興趣之心智障礙者青年、
五、參與對象:家長、社會工作者、臨床工作者、
五、參與對象:專家學者及相關政府部門代表
會議發表主題

  • 家庭支持:家庭支持服務、手足支持、雙老家庭協助、家長組 織發展等。
  • 自立支持:自我倡導、工作與就業支持、社區居住、社會參與、財務管理、原生藝術等。
  • 生涯發展:教育、早期介入、照顧服務發展等。
  • 權益維護:法律服務、監護服務、信託服務、健康促進等。
  • 其 他:與智能障礙服務相關之其他議題。

研討會推介 - 第9屆兩岸四地啟智服務研討會 (海外交流預告)

2017年2月25日星期六

講座推介 : 明愛 Write? Right? Wait? 學障家長教育講座


講座推介 : 明愛 Write? Right? Wait? 學障家長教育講座

現今融合教育下,讀寫障礙的學童升上小學後,面對日常繁重的功課測考,不少的童年時光都在「抄寫」中渡過。尋找「不催谷,少功課」的學校仿似出路,可是,轉校亦非易是!為提升家長的動力,明愛特邀請學校代表﹑家長及權益組織者,分享如何建立良好的溝通技巧和心態,重新認識讀寫障礙孩子平等的權利。

費用全免,名額有限,先到先得!

講座推介 : 明愛 Write? Right? Wait? 學障家長教育講座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立法會八題:政府聘用殘疾僱員



立法會八題:政府聘用殘疾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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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一直強調歡迎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並已制訂適當的便利措施,使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殘疾申請人能與健全申請人在同等基礎上競爭,從而確保殘疾人士在投考政府職位時享有平等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及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表明是殘疾人士的新入職公務員人數(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殘疾類別         二○一二至 二○一三至
/年度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        ----- -----
視障
聽障
肢體傷殘
智障
精神病康復者
器官殘障
其他(如自閉症、
言語障礙、
特殊學習困難等)
表明是殘疾人士的
新入職公務員總數
--------     ----- -----
新入職公務員總數               

(二)鑑於政府指引訂明,殘疾申請人如符合有關職位的基本入職條件,無須經過任何篩選程序便可直接獲邀參加遴選測試或面試,與其他申請人在同等基礎上競爭,而招聘部門須主動詢問個別殘疾申請人是否需要任何協助或調節安排,以便該名人士參加測試或面試,當局有否規定招聘部門須於接到申請後多少日內聯絡殘疾申請人參加該等測試或面試;有否評估招聘部門沒有聯絡殘疾申請人因而無法為其提供協助或調節安排,會否違反《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相關規定;

(三)鑑於政府指引訂明,招聘部門會因應殘疾申請人的特別需要,適度調整遴選測試或面試程序,例如視乎殘疾申請人的殘疾程度和試題難度延長考試時間,過去三年的殘疾申請人當中,獲得招聘部門適度調整遴選測試或面試程序的人數及百分比為何,以及部分殘疾申請人未獲得該等調整的原因;

(四)鑑於據悉部分殘疾申請人雖然獲招聘部門延長測試時間或安排獨立試場,但因殘疾申請人數目較少而被安排到地點不便的試場,當局有否評估此做法會否構成差別待遇,令殘疾申請人在參加測試時不能享有平等機會;及

(五)鑑於有一些按短期或一年期合約受聘於政府部門的殘疾僱員向本人反映,他們需定期覆診但所獲發的到診紙不被部門接納,因而被要求就覆診而損失的工時補時工作或被扣減薪金/有薪假期,當局會否考慮接受殘疾僱員以到診紙作為有效的病假證明書?

答覆:

主席:

  就有關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我們所掌握的資料,在二○一二至二○一三及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表明是殘疾人士的新入職人員數目如下(按殘疾類別列出):

殘疾類別         二○一二至 二○一三至
/年度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        ----- -----
視障             7        7
聽障             8       28
肢體傷殘           5       14
智障             0        1
精神病康復者         3        7
器官殘障           5       21
其他(如自閉症、       2        2
言語障礙、
特殊學習困難等)
表明是殘疾人士的        30       80
新入職公務員總數
--------     -----   -----
新入職公務員總數      7 316     8 460

(二)根據現行指引,在招聘過程中,招聘部門/職系如邀請已表明是殘疾人士的申請人參加測試及/或面試,必須主動詢問個別申請人是否需要任何協助或調節安排,以便該名人士參加測試及/或面試。招聘部門/職系一般會在核實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及了解他們所需要的協助或調節安排後,邀請他們參加測試及/或面試。鑑於個別職位的申請人數不一,其涉及的測試及/或面試安排的要求、核實申請資格的程序和所需的時間亦各有不同,現行指引並沒有劃一規定招聘部門/職系聯絡申請人安排測試及/或面試的時限。招聘部門/職系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作出合適的安排。

(三)招聘部門/職系在安排遴選測試及/或面試的過程中,會因應個別殘疾申請人的特別需要,適當調整測試及/或面試程序及/或安排。例子包括為視障或患有讀寫障礙的申請人延長考試時間;為視障申請人提供較大尺寸的顯示器、電子放大器、放大/點字試卷、放大答題簿及燈,和容許他們在答題簿內隔行書寫及使用自備的放大鏡;在面試中與聽障申請人作書面溝通、安排他們坐於試場前排及左或右方的位置(視乎考生聽障的情況而定)、提供一份書面的主考過程細則以協助聽障申請人知悉主考員在試場內的宣佈,和面試人員在提問時減慢說話速度;以及安排有適當設施和通道的試場方便使用輪椅的考生出入,並安排他們坐近試場出入口的座位等。公務員事務局沒有備存獲得適度調整遴選測試及/或面試程序的殘疾申請人的統計數字,以及個別殘疾申請人未獲調整測試及/或面試安排(如有的話)的原因的相關資料。

(四)在安排遴選測試或面試時,招聘部門/職系會在考慮相關因素(例如個別招聘的情況,以及殘疾申請人的意願、殘疾類別及程度、所需的協助或調節安排等)後,作出適當安排以盡量利便殘疾申請人參加測試及/或面試。在過程中,殘疾申請人可向招聘部門/職系提出他們的特別需要,以便部門/職系考慮和作出適當的調節。招聘部門/職系會盡量安排殘疾申請人在地點方便適中的場地進行測試及/或面試,亦會考慮在有需要時為殘疾申請人作出特別的交通安排。例如,一般職系處於最近進行的聯合招聘考試中,因應視障申請人需要特別器材應試,安排他們到一所設有所需器材的試場應考。該試場位於薄扶林,為顧及視障申請人的交通需要,一般職系處安排了工作人員及專車接載這些視障申請人於考試前後往返港鐵站及試場。

  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殘疾人士在投考政府職位時與其他申請人一樣享有平等機會。我們是在這基礎上制訂相關的利便措施,包括有關招聘測試及/或面試的調節安排,以助殘疾申請人參與有關招聘程序,當中並不存在殘疾申請人因其數目較少而受到較差或不公平的待遇。

(五)鑑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性質,並為了維持計劃的靈活性,個別部門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相關事宜,包括日常管理,均由部門按情況自行決定。因此,如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需要在辦公時間前往診所接受治療、檢驗或診症服務,部門首長可根據運作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批准有關僱員離開工作崗位應診或接受治療,以及要求出示相關書面證明。在一般情況下,部門會因應其運作情況或需要,准許全職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在有需要時,可離開工作崗位應診或接受治療,有關員工只需提交有效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紙,而不需補時工作、扣減薪金或有薪假期。


完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9分